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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居家隔離/檢疫者申請外出奔喪或探視規定

一、有關居家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申請外出之規定,現行係於居家檢疫第5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可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經地方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後,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並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以每天1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不含車程)。

 

二、基於人道考量,放寬自居家檢疫第1天(含)起且無症狀者,即可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外出(以最後接觸日/入境日為第0天);惟針對居家檢疫第1~4天採檢者,僅限取得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2天內,可申請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至於居家檢疫第5天(含)以後採檢者,則維持現行規定。

 

三、另考量居家檢疫期間無症狀申請外出者,於檢驗結果確認陰性前,其感染情形不明,仍具傳播之風險,爰往返自費檢驗指定院所應搭乘防疫車隊;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後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時,則不限搭乘防疫車隊,惟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四、配合修訂之「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及「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常見問與答(Q&A)」,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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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

1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