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欲申請補助文件提送本所。
2、違反利衝法第14條第2項即未主動揭露者,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詳見同法第18條第3項)
3、本所適用對象:區長、主任秘書、行政課長、農業及建設課長、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本市市議員,或其關係人。 上述關係人範圍包括前述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內親屬、信託財產受託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進用之機要人員、民意代表之助理等等。(詳見同法第3條)
4、有關本表之相關疑問可洽詢政風室(分機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