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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全家人或同住者自海外入境,倘有生活上需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090031873號函。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本年7月8日以肺中指字第1093700483號函說明「經參考國際間作法及考量全家人自海外入境即有共同生活暴露之風險與兼顧民眾生活及防疫安全,倘入境後有生活上需共同照護之個別需求,本中心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於同一房間,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為利依循及作業,該中心調整及補充說明如下:

  (一)全家人或同住者入境前即有共同生活暴露風險之條件下且具下列任一情形,倘入境後有生活上需共同照顧該情形者之個別需求,經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或「臺灣旅宿網/防疫旅宿專區-防疫旅宿窗口」(下稱防疫旅宿窗口 )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1.未成年 (<20歲 )。

     2.65歲以上長者。

     3.身心障礙者。

     4.身心失能者。

     5.重大傷病者。

     6.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7.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8.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二)具第一項任一情形者,如果同住地點為防疫旅宿應配合防疫旅宿窗口安排之房型入住 。

  (三)同住者日常生活仍需衛教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落實呼吸道衛生、勤洗手、佩戴口罩、良好衛生習慣,並應保持適當距離,不可共食,且仍應與非居家檢疫者區隔 。

  (四)倘全家人或同住者共同於同一房間居家檢疫,而其中1人確診,考量其同住因素,其餘同住居家檢疫之家人,將匡列為接觸者,接觸者居家隔離之起算日為確診個案被隔離前之最後接觸時間,而非以入境日起算,以降低傳播風險。

 

上版日期

1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