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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急難救助

應附文件

喪葬救助

1.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殮葬相關費用收據或估價單之證明文件,於三個月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傷病救助

 1. 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

 2.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生活救助

 1.失業認定證明

 2.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

 3.徵集令或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4.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喪葬救助

一、服務內容:發給喪葬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同一事由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覆申請。

二、服務對象:本市市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傷病救助

一、服務內容:發給傷病救助金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同一事由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覆申請。
二、服務對象:本市市民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生活救助

一、服務內容:發給生活救助金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二、服務對象:

      1.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之本市市民,失業、失蹤、入營服役、應徵集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   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3.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4.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法源依據

臺南市急難救助辦法

類別社會救助
單位社會課
單位聯絡電話06-57411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