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ㄧ)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萬3,513元)之1.5倍。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 一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服務內容: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7,759元。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3,879元。
前項津貼由區公所逕撥匯至老人帳戶。
三、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配偶。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應備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