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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享有相同收養子女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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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同性配偶得予收養無血緣子女,包括一方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是自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同性配偶即與異性配偶享有相同收養子女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