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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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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說明」

來文摘要如下:
查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3條第1項第5款「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復查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考績評定屬本法之非財產上利益,故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考績表項目初評擬階段,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考績評擬事宜。

資料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