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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2月13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全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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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陽光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107年12月13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全面上路~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規範
二、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
三、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以資明確適用
四、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
五、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之禁止規範
六、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
七、增列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
八、依據不同違法行為之態樣,修正處罰鍰之金額
九、修正裁罰受理機關

請參見:法務部廉政署利益衝突迴避業務宣導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