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養豬場應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避免豬流行性下痢(PED)發生及傳播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7月4日防檢一字第1131862305號函辦理。

二、鑑於PED主要透過口糞途徑傳播,造成仔豬下痢脫水死亡,發生場應進行如畜舍溫控、下痢仔豬供予水份、電解質、預防二次性感染、加強仔豬攝取初乳及人員手部清潔等防治措施外,並應加強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如下:

(一)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維持適度室溫,避免因室溫溫差大致緊迫增加及動物抵抗力降低,誘發疫病。
(二)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三)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四)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五)切勿購買來路不明豬隻,避免引入病原。
(六)餵飼廚餘之養豬業者,應通過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檢核,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小時,以確保豬隻食用安全。
(七)建議採取批次生產或統進統出之飼養模式,降低疫病於場內傳播之風險。
三、疫情通報: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請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豬隻健康情形,若發現豬隻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異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應立即通報本處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