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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市府衛生局廢止110年9月9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62133A號公告,並自110年11月2日零時起生效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 廢止「臺南市釣魚(蝦)場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公告,並自110年11月2日零時起生效。

上版日期

1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