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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 年(第2 次)役男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體育及公益大使團替代役甄選作業規定。

詳情請參閱附件

一、 對象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 凡73 年次至89 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
者。
2、 83 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服第1 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
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3、 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1 年,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
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二) 特定條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條件提出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體育
及公益大使團(以下簡稱一般替代役指定役別機關),且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
一役別(項目)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2、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3、 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學歷學類、
科、系、所,以現行教育部統計處或軍警院校公布之科系代碼分類為準)。
(三) 限制條件:
1、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
事故能於108 年11 月30 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
2、 役男須無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
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
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期間:自108 年7 月1 日(星期一)上午8 時起至108 年7 月12 日(星期
五)下午5 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