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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訴訟文書、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法定期間

各類訴訟文書、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法定期間彙整(以下資訊僅例示供參,如有個案仍請依法定要件及程序處理,並於法定期間內送達)
● 訴願答辯期間:應於受理訴願書20日內檢卷答辯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7條規定)。
● 行政訴訟答辯期間:應於收受行政法院通知10內檢卷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108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 行政訴訟上訴答辯期間:得於上訴狀送達後15日內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247條規定)。
● 行政訴訟上訴期間: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提出-不變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
● 行政訴訟抗告期間:應於行政法院裁定送達後10日提出-不變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268條規定)。
● 行政訴訟再審期間:應於法定起算時點起算30日提出-不變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規定)。
● 訴訟代理人委任時間: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54條規定)。
● 強制執行第三人對執行命令之異議期間: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