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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1期作水稻代耕業者停灌救助作業原則

  1. 救助對象:110年第1期作公告停灌範圍內設籍當地縣(市)之代耕業者,其認定方式須符合以下各項要件:

    1. 從事整地、插秧及收穫等三項作業之專職代耕業者,自耕或兼營代耕均不予納入

    2. 使用農機具須申請者自有,且登錄農機使用證管理系統有案並在有效期限內,另新品購置時間限6年內,中古品限3年內;救助機具之作業能量為曳引機60馬力(含)以上、插秧機8行式(含)以上或收穫機6行式(含)以上之ㄧ者。

    3. 檢具申請書(附件1)、申請者所有之代耕機具農機使用證影本。

  2. 救助標準:按整地、插秧及收穫等三項作業之經濟經營規模、收費及成本等,分別訂定救助標準。

    1. 整地:曳引機60-90馬力者,每臺最高救助15萬元;90馬力(含)以上者,每臺最高救助20萬元。

    2. 插秧機每臺最高救助10萬元。

    3. 收穫機每臺最高救助20萬元。

    4. 每項代耕機具限救助1臺且曳引機及插秧機擇一救助,單一業者至多救助2臺。

  3. 救助面積上限:

    1. 以各縣市近3年同期作最高種稻面積之年期為基準,計算停灌範圍內前述年期種稻面積,作為該縣市核發代耕救助金之面積上限。

    2. 各代耕機具申請救助面積按其經濟經營規模計算,曳引機60~90馬力者以30公頃計算90馬力(含)以上者40公頃計算;插秧機及收穫機均以50公頃計算。倘業者申請單項代耕作業總面積逾救助面積上限,依比例核減各業者救助金額。

  4. 作業程序:

    1. 受理申請時間109121日至1220日止,逾規定申請時間概不受理

    2. 受理申請地點: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設籍停灌縣市之當地機耕協會辦理。

    3. 審核及造冊:機耕協會審核各業者相關資料(附件2)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申請案件造冊(附件3),一份函送全國聯合會檢核,一份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審核。

    4. 複審及撥款:

      1. 全國聯合會檢核申請案件資料倘有謬誤或缺漏,應通知機耕協會及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

      2. 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複審該縣市申請代耕救助面積後,未逾救助面積上限者,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印領清冊1份函復機耕協會辦理核撥救助金事宜,另將實際核撥發放印領清冊1份函報農糧署,俾利救助金額結算

      3. 倘申請救助面積經複審超過救助面積上限者,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應退請機耕協會重新複核,另請全國聯合會協調,依比例核減救助金額後,於3個工作日內重新造送發放印領清冊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再次辦理複審

      4. 手續費撥付方式:經辦協會受理申請、資料建檔、造送發放印領清冊及撥款等事項,核予行政作業費每件200元;全國聯合會統籌協調案件,核予行政作業費每件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