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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1期作育苗業者停灌救助作業原則

  1. 救助對象110年第1期作公告停灌範圍內經當地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並繼續營運者,其認定方式須符合以下各項要件:

    1. 申請者須具種苗業登記證。

    2. 檢具申請書(附件1)。

  2. 救助標準依業者減育秧苗數量,每箱救助8計算,每公頃救助250箱,即每公頃救助2,000元。

  3. 救助面積上限:

    1. 以各縣市近3年同期作最高種稻面積之年期為基準,計算停灌範圍內前述年期種稻面積,作為該縣市核發育苗業者救助金之面積上限。

    2. 倘業者申請總面積數量逾救助面積上限,另依比例核減各業者救助金額。

  4. 作業程序:

    1. 受理申請時間109121日至1220日止,逾規定申請時間概不受理

    2. 受理申請地點: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設籍停灌縣市之當地水稻育苗協會(以下簡稱育苗協會)辦理

    3. 審核及造冊:育苗協會審核各業者相關資料(附件2)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申請案件造冊(附件3),一份函送全國聯合會檢核,一份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審核。

    4. 複審及撥款:

      1. 全國聯合會檢核申請案件資料倘有謬誤或缺漏,應通知育苗協會及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

      2. 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複審該縣市申請育苗救助面積後,未逾救助面積上限者,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印領清冊1份函復育苗協會辦理核撥救助金事宜,另將實際核撥發放印領清冊1份函報農糧署,俾利救助金額結算

      3. 倘申請救助面積經複審超過救助面積上限者,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應退請育苗協會重新複核,另請全國聯合會協調,依比例核減救助金額後,於3個工作日內重新造送發放印領清冊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再次辦理複審

    5. 手續費撥付方式:經辦協會受理申請、資料建檔、造送發放印領清冊及撥款等事項,核予行政作業費每件200元;全國聯合會統籌協調案件,核予行政作業費每件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