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農民於109年2月1日前將未使用完竣之「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送交各農藥販賣業者辦理回收或銷毀

 

1.為順應世界潮流,推動劇毒農藥退場政策,並降低農藥不當 使用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10月5日公告「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惟為避免囤積衍生風險,復於108年2月1日以農防字第1081488147號公告,將「24%巴拉刈溶液」原來販賣及使用之禁令延後1年,自109年2月1日起禁止販售及使用。

2.依據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2條規定:「禁用農藥、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或明知為偽農藥、劣農藥,不得使用。」,違者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可處1萬5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