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9年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於2月7日截止

  109年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 政策目的:為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彰顯農地具維護生產與生態環境多功能價值,並呼應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永續」面向之結論,推動「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併入「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鼓勵落實農地農耕及照顧農民
  • 給付對象: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不限定基期年農地資格
  • 給付金額:每期作每公頃5,000元,每年合計以兩個期作為上限。
  • 給付條件
  1. 申報種稻繳交公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稻作直接給付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且種植農糧作物,並經勘(抽)查合格有案。
  2. 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3. 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即休耕)者,當期作不予基本給付。
  4. 林木、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花木造景:不予基本給付。
  5. 公告辦理缺水停灌補償地區:不另予基本給付。
  • 受理地點及申報時間: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自109年1月2日起,迄2月7日止。
  • 攜帶文件:由申報人攜帶下列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未曾與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有業務往來之農友,請帶私章及存摺影本。
  2. 土地所有權人: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3. 非土地所有權人: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代耕證明。
  4. 其他文件: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
  • 申報項目: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其他、大蒜),倘種植再生稻者,請向公所申報自行復耕水稻
  • 勘查單位土地所在地公所或農會。
  • 勘查標準經濟生產為前提,作物成活率佔種植面積80以上;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種植品項屬轉契作作物者,需符合本計畫對應作業規範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