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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申報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

為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內政部「免附地籍謄本」服務計畫,農委會業於103年12月25日農授糧字第1031093496號函修正「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申報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刪除農民申請稻作、轉(契)作及休耕措施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之規定,並增列得以電腦網路查詢者,申請人免於檢附,惟基層單位倘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