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得擇一請領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
(一)育兒津貼: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學齡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
(二)就學補助: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我國籍幼兒。
生理年齡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依前項規定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
(一)滿二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
(二)就讀前點第二款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三)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雙親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雙親或監護人依法留職停薪期間並領有該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第二款所定於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就讀,包括寒假及暑假期間。
育兒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發放;就學補助自一百十一學年度(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