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請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惟戶籍地為臺南市者,臺南市任一區公所皆可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並請攜帶以下應備資料:
1.申請人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
2.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代辦申請者身分證、印章。
4.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新增障礙類別或調整障礙程度),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類別相關診斷證明。
為考量申請人或代辦人不方便至戶籍地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本所協助郵寄服務,郵寄內容須含以下:
1.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於最後一頁請簽章)
2.申請人近3個月內1吋彩色大頭照3張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初次申請者免附)
5.身心障礙證明未屆期重鑑時,因自認障礙類別程度有改變或障礙類別有增加,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