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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證明申請

應附文件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請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惟戶籍地為臺南市者,臺南市任一區公所皆可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並請攜帶以下應備資料:

1.申請人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

2.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代辦申請者身分證、印章。

4.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新增障礙類別或調整障礙程度),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類別相關診斷證明。

 

為考量申請人或代辦人不方便至戶籍地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本所協助郵寄服務,郵寄內容須含以下:

1.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於最後一頁請簽章)

2.申請人近3個月內1吋彩色大頭照3張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初次申請者免附)

5.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或身心障礙證明逾期者,應另檢具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注意事項

經鑑定未達標準再次申請、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需另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法源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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