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十七條 (刪除)第十八條 (刪除)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