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鳳凰颱風警報之各項災害應變事項,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如附件),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特予公告。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3款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鳳凰颱風警報,台灣海峽南部列入海上警戒起,劃定本市海岸線、漁港泊地等警戒區。
三、本市48條土石流災害潛勢溪流,經農業部發布該溪流為黃色或紅色警戒起,列入警戒區域劃定範圍。
四、旨揭警戒區域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已進入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內車輛、船舶於警戒區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3款處分。
四、溪流於本市脫離陸上颱風警戒區域後解除警戒;海岸泊地於臺灣海峽南部海域脫離海上颱風警戒區後後解除警戒;土石流解除警戒之時點,由農業部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