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康芮颱風警報之各項災害應變事項,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如附件),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自113年10月30日11時30分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3款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警戒區域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已進入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內車輛、船舶於警戒區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3款處分。
二、本市48條土石流災害潛勢溪流,一經農業部發布該溪沙色或紅色警戒,即併同列入旨揭警戒區域劃定範圍;其解除警戒之時點,由農業部另行發布。
三、溪流於本市脫離陸上颱風警戒區域後解除警戒;海岸泊地於臺灣海峽南部海域脫離海上颱風警戒區後後解除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