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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畜牧場(會員)妥善處理死廢畜禽及確實填寫紀錄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15年8月28日南市農畜字第1151305542號函辦理。

二、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未依畜牧法第5條第3款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者,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三、畜牧場死廢畜禽處理方式如下:
(一)採委託化製者,畜牧場使用電子化製三聯單系統,死廢畜禽交予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簽收。
(二)採自場掩埋、焚化及生物處理機者,應詳實填寫死廢畜禽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
四、請貴所加強輔導轄內畜牧場應遵守規範,並逐場查核死廢畜禽處理方式及紀錄,宣導農民依法妥善處理(斃死畜禽
暫存區應具備如加蓋等遮蔽設施),且不得任意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