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支持措施除「落花生田區結構調整與轉作集團產區輔導項目」無須另行研提計畫外,其餘補助項目均應依規定至指定計畫系統研提計畫,相關申請方式及計畫類別詳如說明四。
二、各補助項目計畫研提系統及配合事項重點如下:
(一)農民申請部分:申請人為農民者,應填具「落花生產業支持措施農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規定文件,向戶籍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無須至計畫系統研提計畫)。農會受理後應彙整申請資料與經費需求,並於本年9月15日及10月15日前分二梯次至對應計畫系統完成計畫研提,函送農糧署當地分署辦理審查。
(二)契作及價格穩定支持措施:申請「推動契作及價格穩定支持措施」者,應於本年10月15日前檢附115年第2期作契作合約(須載明乾莢或濕莢交易型態及契作價格)及「落花生契作農民及契作土地清冊」等資料送當地分署。
(三)設備升級規範:申請「強化產銷設備升級與加工體系項目」者,曳引機、貨車等具跨作物共用性或多用途特性者不予補助(集團產區營運主體除外);另申請項目屬中國大陸製造或動力源為中國大陸廠牌者,亦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