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0625豪雨災害救助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

一、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上班時間8:00-12:00、13:00-17:00)

 

二、受理單位:臺南市玉井區公所社會課

 

三、災害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非地震造成):

1、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横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所稱『受災户』,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五)住户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户淹水救助。

(六)住户土石流救助:

1、住屋室內因土石流入侵,自住屋室內樓地板起算高度達30公分以上或面積達1/2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2、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土石流救助。

 

四、應備文件:

 

(一)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里長出具之實際居住證明,倘為租屋者請攜帶租賃契約書。

 

(四)戶長金融機構存摺封面(請以玉井區農會為主)。

 

(五)如有代辦人,亦請代辦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六)相關受災照片2張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