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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豪雨安遷救助及淹水救助」申報期限公告

一、受理期程:遭受災害者,請於本(112)年9月26日前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二、安遷救助:

  1.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安遷救助所稱『受災害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3、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每戶以5人為上限。

三、住屋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

         應依其事實認定。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四、上開救助是項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