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期程:遭受災害者,請於本(112)年9月26日前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二、安遷救助:
1.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安遷救助所稱『受災害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3、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每戶以5人為上限。
三、住屋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
應依其事實認定。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四、上開救助是項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