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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業務,受理時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12月20日原民建字第1080078633號函辦理。
二、為確實掌握申請住宅修繕案件執行情形,申請人於臺南市政府函復審查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完工,並報請戶籍所在地公所派員驗收,如逾期限未完成,該補助案將予以撤銷。
三、旨揭補助作業要點請至「臺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申辦業務」─「原住民」下載(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News_Content.aspx?n=919&s=5669)。